超级食物警告标志(什么食品必须加警示语?)

139健康网 2023-05-30 15:19 编辑:admin 294阅读

一、什么食品必须加警示语?

一直以来,保健食品的标签都要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标签上只需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即可,不过对于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往往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隐藏在不显眼的位置,而且字体也比较小,这就让夸大保健品功效和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从今年1月1日开始,《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所有保健食品都必须在包装的显眼位置印上这么一句警示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按照新规,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二、保健食品不标注警示语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如同烟草标签管理要求烟草企业在烟盒上标注“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还消费者知情权一样,《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企业标注警示语,也是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让他们享有知晓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同时,《指南》对保健食品企业提出要求,有利于其强化主体责任,对规范市场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毋庸讳言,《指南》的发布基于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诸多乱象的背景。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保健食品作为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长期存在一些违法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中,一些企业宣称其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等“疗效”,误导消费者将保健食品当药品,以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社会关注度最高、民众反映最强烈。

事实上,对于保健食品不得宣称疗效,我国相关法规早有规定。2016年7月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给出了保健食品的明确定义: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其实就是要求企业不得声称疗效。而更早施行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也明确,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尽管有法规要求,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并不严格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在标签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具体规定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一些企业常把声明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且使用很小的字体,很难引起消费者注意,造成消费者被忽悠、被欺骗;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企业商家有违规行为,现行法规也缺少清晰严厉的惩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导致一些企业不惧法规,甚至无视监管。

显然,《指南》发布后,保健食品企业想在产品包装标签上玩文字游戏就难了。不过,要想从根本上治理保健食品乱象,仅对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其他配套措施跟进才行。这其中就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罚责,让法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在司法实践上,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认定也应坚持从严原则。比如,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宣称疗效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依药品相关法规对其定性论罪。要知道,商家宣称保健食品有某种疗效而实际却不具疗效,那么消费者购买使用时可能会延误病人治疗,加重病情,甚至会产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若对这种行为只依相关保健食品或食品安全的法规治罪,则处罚(一般只适用行政处罚)较轻,这显然不能罚当其罪,也难以产生警示作用,无法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保健食品行业治乱,发布《指南》只是一个开始,之后更为完善的法规相信还会接续出台,而由乱趋治的过程,我们相信会越来越短。

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应当标明哪些列事项?

内容如下: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