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因为得了脑瘤从医院跳楼身亡,此事

139健康网 2021-10-11 12:37 编辑:缪勤 55阅读

看到这个视频的时候,见那男子跳下楼的一瞬间,真感觉到不敢相信而又无比沉重。

活生生的一个生命,却选择了跳楼。这个人真是脑子有问题。

一、得了脑瘤后,脑子确实有问题。

大家知道,癌症是属于不治之症,得了脑瘤更是不治之症之中的不治之症。身体的病痛,精神的折磨,真是生不如死。

二、看到花那么多的钱又治不好病,精神出现了问题。

该男子得了脑瘤,花了70多万元。这在一般的家庭确实是承受不起。并且花掉这么多的钱,也不一定能够治好病,你想该男子该是多么绝望和无奈啊。

所以心理上、精神上一定也形成了阴影,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脑子有病”。

三、珍惜生命,轻生不应该。

虽然花了这么多的钱,又得了这么重的病。但是家人并没有放弃,该男子选择了轻生。虽然解除了自己的痛苦,也解除了家人的负担。但是给家人心理上也会造成的悲伤却是无尽的。

在其跳楼的时候,其父母都在大声地劝说,可见其亲人是多么的舍不得他啊。用这种方式结束生命,也是一种无奈,更是一种不该。

成都男子婚前被检查出艾滋病等死七年,后来复查没有,医院有责任吗?

由于疾控中心误诊,成都男子钟啸伟七年来一直认为自己得了艾滋病,一心等死。

09年准备结婚的他,在做婚前检查时,血样经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检,四川省疾控中心确证其血样HIV抗体为阳性,也就是患有艾滋病。因为有多年的毒品注射经历,再加上是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钟啸伟从08年12月至16年1月,一直都坚信自己患了艾滋病。这七年他经历了未婚妻怀疑被传染留遗书失踪,兄弟姐妹断绝关系,经营的餐馆贱卖,终日等死。

钟啸伟

一直在等死,却一直死不掉,于是在2015年12月25日钟啸伟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实验医学科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其HIV抗原体复合检测为阴性。他将此情况反馈给金牛区疾控中心,经查仍为阴性。他没有患艾滋病。而成都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疾控中心保存的“钟啸伟”血样肯定不是钟啸伟本人的,出错可能与血样检测登记信息漏洞有关。

12月1日,在第30个世界艾滋病日时,钟啸伟说,他准备向法院起诉成都市疾控中心和四川省疾控中心,要求两家单位就错误的检查结果公开道歉,并对他进行赔偿。

这种误诊,钟啸伟是否可以请求疾控中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起诉疾控中心误诊给他造成的名誉权侵权?

疾控中心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这点看来,实际上很难认定,因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其主体上来看,疾控中心是否属于医疗机构有待商榷;再者,此次误报使得钟啸伟受到了实质损害内容很难确认;误报与其女友出走音讯全无、家庭与其断绝关系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其实追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较为困难。

那么,第二个点疾控中心此次误报是否构成了对钟啸伟名誉权的侵犯?

首先,误报属实,也确实因为现有技术难以对艾滋进行治愈,此误报给钟啸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在其将事实告知家里人与未婚妻后,也产生了一些戏剧性的事情,但都并非实际损失,若此时钟啸伟以疾控中心长期没有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诉至法院,要求疾控中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经济损失可行吗?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是否真的构成名誉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属于由疾控中心误报产生的纠纷,但疾控中心并没有公开钟啸伟的病情。

即使我们假设疾控中心为医疗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八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有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然而疾控中心并没有公开,所以很难认定为名誉受损,对检测结果告知钟啸伟这一事实是因为钟啸伟作为受检者本身就对此享有知情权,其告知事实并不能认为一种公开。自此看来,如果不构成侵害名誉权,那么钟啸伟就无法起诉疾控中心名誉权侵权,更别说要求赔偿损失了。

那么是否可以要求疾控中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呢?

误告使得钟啸伟等死七年,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持续时间极长,确实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但具体金额很难确定,我国很少出现大额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方面是相关机构工作的疏忽,一方面是当事人医学常识的淡薄,造成7年假患艾滋病的后果。对于此类重大,具有传染性的基本鉴定,除了感染者要积极面对,及时检查外,相关机构及部门也应该做好鉴定和管控,才能避免患假艾滋7年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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